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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一 款 通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