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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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39 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