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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40 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