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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五 節 離婚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