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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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五 節 代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