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