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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