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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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五 節 代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8 條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