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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90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