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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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一 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9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