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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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一 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99 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