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一 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06-1 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