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二 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11-2 條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