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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三 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13-2 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