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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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三 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13-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