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7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