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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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