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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