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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五 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