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三 章 遺囑 第 二 節 方式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