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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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三 章 遺囑 第 二 節 方式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