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三 章 遺囑 第 四 節 執行 ( 110年01月20日)
第 1213 條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