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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 110年01月20日)
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