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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 110年01月20日)
第 141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