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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3 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