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