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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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