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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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