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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