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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 110年01月20日)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