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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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 110年01月20日)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