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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 110年01月20日)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