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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 110年01月20日)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