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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 110年01月20日)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