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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 110年01月20日)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