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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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 110年01月20日)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