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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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 110年01月20日)
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