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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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 110年01月20日)
第 211 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