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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 110年01月20日)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