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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一 款 給付 ( 110年01月20日)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