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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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二 款 遲延
( 110年01月20日)
第 233 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