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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四 款 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245-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