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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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四 款 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