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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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四 款 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