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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四 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 110年01月20日)
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