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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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四 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 110年01月20日)
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