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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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 110年01月20日)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