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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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 110年01月20日)
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