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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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 110年01月20日)
第 299 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