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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 110年01月20日)
第 303 條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